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秩发[2011]第355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0月)。

  

  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治理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工作。

  

  (二)排查清理阶段(2011年11-12月)。

  

  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集中对辖区内各类养殖、收购贩运、屠宰、肉制品加工、销售、餐饮、集体食堂等肉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实际情况,掌握违法违规线索,实行分类、分片、分级跟踪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1月-2012年4月)。

  

  各地针对排查清理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确定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时段,部门联合执法与单独执法相结合,坚决取缔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私屠滥宰窝点、捣毁私屠滥宰肉品非法经营网络,查处违法犯罪案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5-6月)。

  

  各地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目标进行督促检查,形成总结报告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统筹推进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治理、“瘦肉精”专项整治及打击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对相关部门监管力量不足、执法装备落后的,要抓紧研究解决;对部门职责不清、存在监管漏洞的,要及时明确负责部门;对长期存在的私屠滥宰专业村,既要坚决予以取缔,也要考虑历史因素,出台必要的政策措施,处理好善后事宜,避免激化矛盾。

  

  (二)加强部门协作,坚持综合治理。

  

  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建立打击私屠滥宰部门协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关系,共享监管信息,形成打击私屠滥宰的全过程无缝隙监管链条。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检打联动”,发现有私屠滥宰或者销售、使用私屠滥宰肉品线索的,要相互通报并及时组织联合执法,坚决予以打击。尤其要注意追踪生猪源头和肉品流向,查清违法违规网络和非法生产经营链条,坚决打击分工明确、宰销一条龙的私屠滥宰违法犯罪团伙。要进一步健全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间的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各监管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必要时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及时控制涉案人员,固定证据,深挖违法犯罪网络,严厉查处暴力抗法行为。

  

  (三)建立公告制度,健全长效机制。

  

  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公告制度,对供应当地市场的屠宰企业,依法及时予以公布,对从事过私屠滥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公布并采取专门的监管措施。深入研究私屠滥宰产生的经济、社会原因,从法律、经济、行政等方面入手,制订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探索完善各环节索证索票机制,积极推进各环节记录信息的电子化和互联互通,实现肉品全过程可追溯,为打击私屠滥宰提供有力支撑。

  

  (四)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公众参与。

  

  要大力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专项治理的进展、成效和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消费者主动选购合格肉品,自觉抵制私屠滥宰肉品。研究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予以重奖。建立舆情监测制度,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违法案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从2011年11月起,每月10日前汇总当地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商务部,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2012年5月底前,汇总上报专项治理行动总结报告。

  

  联 系 人:略

  

  
商务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