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表彰工作程序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和各有关部门相关司局根据推荐要求,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内遴选拟表彰名单,公示后向科技部推荐,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1.将表彰名额指标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和有关部门相关司局。 2.由各地和有关部门依据表彰条件组织筛选,推荐候选名单,按要求填写相关推荐材料,并公示7天后于11月10日前报科技部。 3.科技部对表彰候选人和候选团队组织复核,于12月前确定表彰名单,并发布表彰决定。 五、表彰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十一五”期间参与国家星火计划管理或项目实施的单位和个人; 2.遵纪守法,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3.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4.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成绩显著。 (二)国家星火计划工作先进个人。 “十一五”期间从事国家星火计划管理工作两年以上,为推动星火计划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在本地、本部门和本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三)国家星火计划工作先进团队。 实施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通过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创新,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通过技术传播和中介服务,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附表:1.国家星火科技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2.国家星火科技工作先进团队推荐表 3. 国家星火科技工作先进个人推荐汇总表 4. 国家星火科技工作先进团队推荐汇总表 附表1: 国家星火科技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附表2: 国家星火科技工作先进团队推荐表
附:项目验收专家意见复印件 附表3: 国家星火科技工作先进个人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4: 国家星火科技工作先进集体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