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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颁布时间】 2011-10-13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8月19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0月13日

  


  
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将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

  

  第五条  市、县(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协调工作。

  

  科技、工商行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的促进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实施促进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制度和措施,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指导、推动本行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状况。

  

  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国内外专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申请专利。

  

  鼓励单位和个人注册国内外商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标识类知识产权的培育力度,形成知名度高的商标群体。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第十条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和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增加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采取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形式,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实施、转让、许可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产业化。

  

  第十一条  鼓励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优化创业环境,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能力。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运用与标准制定相结合,制定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和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以及产业、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和措施,引导、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第十四条  市、县(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示范区的建设。

  

  鼓励、依托各类科技和产业园区建立知识产权产业化示范基地,支持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等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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