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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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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第四十五条修改为:“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六)、(七)、(九)项规定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部门吊销其客运资格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事件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暂扣客运资格证,重新培训考核直至合格。”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服务质量事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有关出租汽车服务国家标准中关于服务的规定,拒绝为特殊人群提供特殊服务,或者在机场、火车站等大型客流聚散地拒载、甩客、宰客、私揽他人同乘以及绕道多收费等行为,被曝光或者被投诉并经核实,社会影响较差的服务事件。”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分别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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