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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其他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方面,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项目,由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凡国家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20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如汽车、计算机、汽车加油、保险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六)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七)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