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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税[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6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对于在2011年1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批准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从取得资格的次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已缴纳税款的,可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

  

  2.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1: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为落实好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采购设备相关税收政策,特制定以下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一、资格条件的审核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审核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审核流程和具体办法。研发中心应按本通知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对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本通知正文第一条所列条件和本审核认定办法要求,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名单。

  (三)经审核,对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四)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需报送的材料

  研发中心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和审核表;

  (二)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研发中心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以及通知规定应提交的材料;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相关工作的管理

  (一)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其所在地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二)审核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研发中心资格的过程中,可到研发中心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其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加强对研发中心的政策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研发中心选项,并向商务部进行电子备案。

  (四)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对免、退税设备的监管。对于研发中心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附: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编码: 

  

  

研发中心名称

设立批准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

研发中心

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研发中心性质

独立法人    分公司    内设部门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研发领域

(可多选)

电子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汽车 化工农业 软件开发 专用设备 轻工 其他 

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人数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

(万元)

已缴税金(元)

累计采购设备原值

(万元)

进口设备

采购国产设备

总计

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审核意见

通过

未通过

各部门签字

(盖章)

商务

财政

海关

税务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公告日期

年月   日



  注:1、外资研发中心为分公司或内设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均填写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

  2、币种以表内标注为准,金额根据当年人民币汇率平均价计算。

  3、已缴税金为自2011年1月1日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

  

  附件2: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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