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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技装[2011]36号
【颁布时间】 2011-10-15
【实施时间】 2011-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6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点督查的通知

[接上页]


  2. 重点督查和挖掘先进经验相结合。在督查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地方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防突工作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以此推动防突出工作深入开展。

  

  3. 督促问题整改和推动工作相结合。对发现的防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由督查组内的专家论证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建议,督促、指导地方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加大整改工作力度。

  

  4.重点督查和开展专项监察相结合。要通过重点督查,进一步督促和推动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企业开展自查基础上,结合落实“打非”工作和执法计划,健全完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监察长效工作机制。

  

  六、有关要求

  

  1.积极配合做好工作。请驻5省(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积极配合和参与督查工作,并明确一名联络人,随时与相应督查组保持联系。

  

  2.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各督查组要结合被督查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3.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名义进行处罚。对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防突措施不到位以及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应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矿井,责令其限期整改和进行鉴定;对瓦斯灾害严重、不能全面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能有效防止瓦斯事故发生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发现存在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建设,并专题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4.各督查组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5.认真总结。各督查组要及时汇总督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项督查基本情况;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隐患、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和处罚情况;下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特别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建议等),并于11月18日前报送国家局技装司(同时发送电子版至:yym@chinasafety.gov.cn)。

  

  联系人:杨以民,弯效杰

  

  电 话:010-64463954(带传真),64463316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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