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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体竞字[2011]186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7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纪录统计和公布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纪录统计和公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简称七城会)决赛纪录的统计和公布工作,依据《关于我国运动员创造的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和全国纪录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89]体训竞综字34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自行车6个项目在七城会上创(超)纪录的统计和公布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七城会决赛期间,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自行车项目统计和公布的纪录分别是:

  

  田径项目:创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亚洲青年纪录、全国纪录、全国青年纪录、全国少年纪录;

  

  游泳项目:创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

  

  射击项目:超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创全国纪录;

  

  射箭项目:超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创全国纪录;

  

  举重项目:超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亚洲青年纪录,创全国纪录和全国青年纪录;

  

  自行车项目:超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亚洲青年纪录,创全国纪录和全国青年纪录。

  

  第四条  七城会决赛期间,同一小项的同组(轮)比赛中,多人(队)成绩刷新原纪录成绩的,大会只统计并公布其中最好成绩为创(超)该项纪录。

  

  同一小项的不同组(轮)比赛中,后组(轮)最好成绩高于前组(轮)最新成绩者,方统计并公布为创(超)该项纪录。

  

  第五条  运动员创(超)世界纪录、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亚洲青年纪录、全国纪录、全国青年纪录、全国少年纪录后,经裁判长(赛事主管)审核并签字后,报大会竞赛部备案。

  

  第六条  创(超)纪录的运动员须按七城会有关规定进行兴奋剂检查。

  

  第七条  七城会决赛期间组委会统计和公布的纪录须以运动会开幕前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公布的纪录为依据,按照《管理办法》([89]体训竞综字34号)和各单项竞赛规则执行。

  

  第八条  有纪录项目的竞赛委员会须严格按照国际竞赛规则组织比赛,为运动员创造纪录能够得到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批准创造条件。

  

  凡符合申报纪录条件的,由全国运动项目单项协会按规定及时向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申报新纪录。

  

  第九条  对七城会决赛期间创世界纪录的运动员,闭幕式上颁发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对超世界纪录的运动员,颁发体育运动一级奖章。

  

  第十条  七城会中出现赛风赛纪或兴奋剂问题的运动员,取消其授予体育运动奖章资格;已经授予的,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章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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