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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危险化学品市场内经营单位必须服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市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安全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 (二)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市场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状(或协议书)的安全职责; (三)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市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积极参加市场管理机构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经营行为的规定,经营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市场专用仓储区管理 危险化学品市场专用仓储区应当具备《规定》要求的基本安全条件,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治安报警装置,配备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设置电视监视系统,对库房、罐区等重点部位安全状况以及进出专用仓储区车辆、人员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监视。 市场管理机构对专用仓储区应实施统一封闭式管理,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市场内经营单位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专业配送的原则,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签订安全协议。市场管理机构要对危险化学品市场内发货和装卸环节实施统一安全管理,集中查验购货凭证、运输资质、运输证明和车辆安全状况,指派专业装卸队伍安全操作。 六、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安监、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规定》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的监督检查,明确责任,加大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创新监管思路,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市场安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分析研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强化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逐一研究整改措施,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