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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在京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切实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市国土资源局将开展全市2011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不含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单位,下同),包括单位住所在我市境内的已取得各类别等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是否已取得,是否在有效期内。《条例》明确规定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申报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相比较,勘查技术人员是否有增减情况,增减的原因;勘查仪器设备有无变化情况,变化的原因。被抽查单位要准备相关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与职工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保险缴纳凭证、勘查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等以备检查。 (三)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按照《规定》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具有乙级矿产(固体矿产、气体矿产、液体矿产,下同)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详查阶段以下的矿产勘查工作,但在《办法》出台以前已经签订了勘查合同的项目除外(下同);具有丙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普查阶段以下的矿产勘查工作。 (四)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包括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厅的地质勘查报告与地质勘查设计审查单位发现的、未发现的虚假地质勘查设计与报告。 (五)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具有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从事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可以委托低一资质等级的地勘单位为其提供专业勘查技术服务;委托地质实验测试的,应当委托相同或以上地质实验测试资质等级的地勘单位承担。 (六)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无论任何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开展地质勘查活动。 (七)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勘查活动的行为。委托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勘查的,属于无证勘查,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勘查单位在委托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提供勘查活动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处理。 (八)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各单位在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等,按照《条例》第十四、十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是否按规定如实报送年度地质勘查成果和地勘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地质勘查行业情况数据、地质勘查执业情况报告和北京市其他服务业年报。 (十)是否按规定按时汇交地质资料。 (十一)是否存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或其它需要抽查检查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抽查比例不少于我市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总数的25%,请各地勘单位做好被抽查到的准备工作(被抽查到地勘单位的名单和被检查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监督检查原则 以《条例》为准绳,以《办法》为依据,严格地质勘查资质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 五、组织安排 (一)2011年11月15日前:各地勘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自查自评和总结工作,向市局提交《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和自查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二)2011年12月20日前:市局组织分局对被抽查地勘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 (三)2012年1月15日前:市局在收集汇总各地勘单位《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和自查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的基础上,完成我市2011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报告的编写工作,并上报国土资源部。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亮 电话:010-64409785 2011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