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民优发[2011]399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7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1〕399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决定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以下同)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标准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2101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681元;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261元。

  

  二、护理费发放渠道

  

  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

  

  已享受工伤保险护理费待遇的残疾军人,其护理费发放首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残疾军人伤残关系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负责补足。

  

  因户籍迁移而转移伤残关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发放,由迁入地民政部门从接转伤残关系的次月起按照新标准负责发给;迁入以前需补发的,由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

  

  三、护理费所需经费

  

  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护理费调整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