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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34号文件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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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实防范资金风险,有效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切实做好预付资金管理。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预付资金,是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监管。商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五、建立联合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宣传及监测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情况复杂,规范整顿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建立联合监督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市人民银行、监察局、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开通举报电话、建立举报信箱、完善网络举报途径,广泛接受社会公众对违规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使用预付卡行贿受贿等不法行为的举报;对接受的社会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开展对商业预付卡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管理的宣传。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座谈和培训,加强对大型零售企业、预付卡发卡公司的指导与监管,从便利民生、促进联合、壮大产业、推动发展的角度,引导其依法持续开展业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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