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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加快完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社会经济管理体制。加快个人信贷管理改革,完善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行电话用户登记信息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个人在征信活动中的权利保障制度。 (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1.引导扩大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政府部门带头依法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金扶持、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等工作中积极运用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使用征信产品的制度性规定。鼓励市场主体在信贷、保险、人力资源管理、租赁、公用事业等领域应用征信产品。 2.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培育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大力发展信用、评级、评分、咨询等征信服务机构,支持其依法收集、整理、加工、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开发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和发展信用担保机构。 3.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氛围。对失信行为,由政府监管部门做出监管性惩戒,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做出市场性惩戒。对守信行为,依法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政策、信贷、经营等方面的便利或优惠。 (五)营造重视市场诚信的社会氛围。 1.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编写《广东信用知识读本》,制定《广东公民诚实守信准则》,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组织开展诚信宣传和信用基础知识普及,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 2.组织开展诚信创建活动。推动各类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诚信服务承诺活动,制订并履行诚信标准或诚信公约。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各类创建活动中突出诚信建设内容。继续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消费者信得过”、“百城万店无假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诚信创建活动。 3.加强信用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引导各类学校结合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加强学生诚信教育。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理论研究。鼓励大学设立信用研究学科,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推动企事业单位开展诚信教育和培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把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制订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要针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实施重点突破,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二)加强督促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对市场诚信建设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全省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大督导力度,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协调、监管工作。要及时、深入了解和掌握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提出改进工作意见,研究完善信用监管工作机制。 (三)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加快完善我省市场诚信建设地方法规体系,从立法层面为建设“诚信广东”提供有力保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技术标准、信用评价标准以及行业服务标准,规范信用服务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