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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酒类许可证”的管理,根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从事国产酒批发、进口酒批发、进口酒零售业务和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企业的“酒类许可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留存联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审范围 从事进口酒批发、零售业务的《酒类产销许可证》; 从事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的《国家名白酒零售许可证》; 取得国产酒批发业务《酒类产销许可证》企业开据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留存联。 三、办理年审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1.酒类经营企业年审登记表; 2.酒类经营企业销售统计表; 3.酒类经营企业进货、销货《酒类流通随附单》; 4. 与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酒类流通企业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酒类许可证”正、副本;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年审工作。“酒类许可证”年审既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颁证酒类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同时也是对酒类经营企业的守法教育,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认真做好年审工作。 2.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检查《酒类流通随附单》,查验酒类销售统计数量是否与开据的《酒类流通随附单》数量相符,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对未进行年审而从事酒类经营活动以及无证经营酒类商品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3. 签订酒类质量承诺。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为加强酒类监督管理,倡导诚信、守法经营,确保酒类商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酒类经营企业须向年审的商务主管部门签订《酒类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4.规范许可证的填写。经营企业从事不同酒类商品经营的《酒类产销许可证》,经营范围一栏的填写统一规定为:从事国产酒批发业务的填写“酒类批发业务(不含进口酒、食用酒精)”;从事国产酒批发及进口酒零售业务的填写“酒类批发(不含进口酒、食用酒精)、进口酒零售业务”;从事国家名白酒、进口酒零售业务的填写“国家名白酒、进口酒零售业务”; 从事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的填写“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 从事进口酒零售业务的填写“进口酒零售业务” 5.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年审结束后,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区、县(市)“酒类许可证”的年审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年审合格企业名单于2012年1月31日前报省厅,以便登录“四川省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附件:1.酒类经营企业年审登记表 2.酒类经营企业销售统计表 3.酒类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4.各市(州)发(审)“酒类许可证”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1: 酒类经营企业年审登记表 ( 年度)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四川省商务厅制
注:法定年审日期为每年11月-12月,不得超期。 附件2: 酒类经营企业销售统计表 填报单位:
注:此表为每年“酒类许可证”审核时填报,填报数系当年销售数,必须真实。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酒类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酒类商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守法经营。我们将认真落实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等酒类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经营。 二、诚实守信。我们将遵守诚实守信、文明经营的商业道德,杜绝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和货源渠道不明的酒类商品,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建立、健全酒类商品购销台帐。 三、按受监督。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酒类产销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表),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警示标志。并自愿接受群众社会监督。 本企业诚恳接受相关部门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本企业提出批评意见。 监督电话: 联 系 人: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附件4: 各市(州)发(审)“酒类许可证”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1.发证数量为累计统计数; 2.年审数量为当年统计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