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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流动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流动按规定推行报备登记,有序流动。对不履行报备手续无序流动的人员,市政府金融办对其实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实行行业禁入。 三、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 (一)建立健全银企保合作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地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放大倍数。银行金融机构应与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三)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融资担保业务,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 (四)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鼓励发展各类互助式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我市重点发展产业设立行业性融资担保机构。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公约、行业自律,有效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 四、强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 (一)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照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必须由银行机构进行全额托管,其托管的资本金除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和总额不超过净资产20%的投资外,不得挪作他用。 (二)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科学的业务决策程序、持续的风险监控机制和事后追偿与处置制度。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要求和资金需求的性质,设计产品方案和风险控制要求。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担保业务保证金,用于代偿和坏账处理。 (三)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市政府金融办要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协调配合部门。各县区政府要依法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工作,并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以担保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诈骗企业钱财等危害金融稳定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未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应按省政府金融办要求,在市、县区金融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市、县区金融主管部门监管。 五、优化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环境 (一)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实施科学规划,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经营管理比较好、风险控制水平比较高、有实力、有影响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坚持扶优限劣原则,扶持重点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合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应不低于4倍。同时要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提高银担合作水平和效率。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共享,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方便。 (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切实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四)市政府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寓监管于服务,支持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合规经营,不断发展壮大,为中小企业融资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