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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执行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通知 各区(新区)卫生主管部门,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粤药采办〔201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挂网采购品种目录 全省已经完成集中采购的挂网品种目录有神经外科和心胸外科两类产品。这两类产品必须实行网上采购。 今后凡纳入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挂网的品种,均须实行网上采购。 二、关于非挂网采购品种目录 (一)卫生部已经完成集中采购的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神经介入、外周介入四项产品,须按照卫生部要求,与中标供应商或配送商签订购销协议,按现有采购规程实施。 (二)卫生部和我省尚未集中采购的品种,按照《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采购。 三、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品种,须按照我委《关于建立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和疫苗采购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深卫人发〔2011〕460号)要求进行公示。 (一)卫生部和我省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因允许二次议价,采购结果须进行公示。单位自行采购的医用耗材,重点公示高值医用耗材和使用量大、与患者密切关联的检验试剂、影像胶片和辅料等采购结果。 (二)须公示的医用耗材,在采购结果不变的情况下,只须在首次采购时进行公示。 (三)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结果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结合起来。对隐瞒、变造、拖延等违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四、我市政府举办的各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全省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社会办非盈利医疗机构应逐步纳入实施范围。鼓励其它医疗机构参加全省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 (一)首次申请加入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单位,须按照附表要求,提交《广东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申请函》,填报《广东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医疗机构信息登记表》,按照管理级次逐级审核,上报我委核定后统一向省药品采购中心申请上网密码。 (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密码必须专人妥善保管,出现工作调动、岗位调整等事项,必须在第三方监督下进行密码交接。 (三)遇到单位属性、名称变动,须提交变动申请,按照管理级次逐级审核,上报我委核定后统一向省药品采购中心申请修改信息。 五、医用耗材采购周期由省药品采购中心确定。各单位须按照《2010年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参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实行周期遴选。 (一)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用耗材遴选专家库,成立遴选监督委员会。专家人数不足的,鼓励业务、规模相近的医疗机构整合专家库,共同抽选专家集中开展耗材遴选。 (二)各单位医用耗材遴选结果,须加盖单位公章,分别以电子版和文字版形式,报管辖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一个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采购范围。因临床需要必须采购的,应及时报管辖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的合同管理,及时支付货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严格执行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情况,建立有效的反馈工作机制。 七、我委和各区(新区)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实时监控、集中上报、定期沟通原则,对所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须上报省卫生厅、省药品采购中心等,需要明示或审批的有关事项,逐级报我委统一上报。 (二)属于监管职责范围的事项,由我委和各区(新区)卫生主管部门实施,重点是医用耗材遴选品目的备案、重点监控品目的备案、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工作的监督以及采购结果的汇总、分析和反馈等。 (三)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的医用耗材采购督查事项,由我委统一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略) 2.网上采购申请函(审批表)(略)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