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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市教委各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按照上海市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一) 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李宣海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书记 薛明扬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高德毅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李骏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尹后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印 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袁 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俞立中 华东师范大学校长 张民选 上海师范大学校长 组 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王向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处处长 王兴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处处长 王 宏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终身教育处处长 王志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财务处处长 丛玉豪 上海师范大学副校长 田蔚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处长 陆 靖 华东师范大学副校长 胡宝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德育处处长 周景泰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处长 倪闽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处长 (二) 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市教委人事处处长周景泰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教委人事处副处长陆震、孙鸿任副主任。 今后,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其岗位的人员自然接替。 二、工作职责 (一)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职责 1.统筹规划教师专业发展工程各项工作,制定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工作相关政策,建立教师专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全市教师专业发展工作宏观管理体制和组织协调机制。 2.把握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着力点,研究制订各级各类教师专业发展标准,编制各级各类教师专业发展的经费预算,加强教师队伍综合素养、育人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建设,促进各级各类教师专业发展。 3.提出各级各类教师教育的目标与要求,充分发挥教师教育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指导市教师教育资源联盟协作会工作,编制教师教育大纲,组织编写教师教育课程与教材,开展教师培训工作。 4.充分协调高校、区县、企业集团和优质社会教育机构,努力形成规范、科学、有效的教师职前职后培养培训体系。 5.宏观把握与教师专业发展相关的人事制度改革和政策制定工作,对教师资格和注册制度、职务聘任制度、评价考核制度和工资制度等政策实施予以指导。 (二)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目标与需求具体落实日常事务工作。 自本文印发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市教师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99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上海市教师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53号)废止。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