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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附件: 一、工作情况报送制度 (一)工作总结及年度工作计划。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省各有关部门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上半年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小结。1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总结及当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同时作为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评估考核的自查报告;工作计划应明确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对相关重大项目应有明确的进度安排。 各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由省规划纲要办负责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省领导小组每年3月前制订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工作计划。 (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向省领导小组上报“四年大发展”84个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具体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30日、7月30日前。 (三)经济圈建设情况。各经济圈牵头市(广州、深圳、珠海市)每半年向省领导小组上报经济圈建设情况,具体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30日、7月30日前。各经济圈召开的相关会议情况及签署的合作协议,于会后或签署后一周内上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二、会议制度 (一)省领导小组成员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是传达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总结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工作任务。 (二)专项工作协调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也可以省领导小组成员全体会议形式召开;其中协调推进珠三角一体化工作的协调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是协调《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中的具体工作和问题,重点协调解决推进珠三角一体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每年1月底和7月底,各市提出推进珠三角一体化需省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由所在经济圈牵头市汇总后报省领导小组;珠三角五个一体化规划的省牵头部门也可单独提出需协调解决的事项报省领导小组。各市、各部门提出的事项,由省规划纲要办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报省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确定提交会议协调的议题。 (三)领导小组组长碰头会。根据需要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参加,会后将有关情况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省委、省政府。 三、工作交流制度 (一)工作信息报送。各市、各部门在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中的经验做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要及时以简报、专报等形式报送省规划纲要办。省规划纲要办将选登《工作简报》或专门呈报,并作为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的参考。 (二)经济圈建设交流会。每年召开一次,可以省领导小组成员全体会议形式召开,主要内容是交流经济圈建设工作经验,总结推广经济圈建设的好做法,推动区域合作向纵深发展。 (三)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主要内容是传达省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的工作经验。 《关于建立工作情况报送制度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139号)、《印发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和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09〕24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办函〔2011〕418号)等文件内容与本制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