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10-09
【实施时间】 2011-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建设幸福广东评价指标体系和广东群众幸福感测评指标体系的通知

[接上页]
指农村居民用于发展需求的消费,现阶段主要包括教育文化娱乐、健康保健和交通通信等消费。发展型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反映消费水平提高的状况。

  e4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完成率

  指当地上年度实际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户数占全省下达的五年任务比例。

  e5城镇保障性住房任务完成率

  是指当地上年度完成住房保障任务占与省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比率。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包括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林业、农垦、城市棚户区改造)。从2010年起,国家、省及市县都层层签订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该目标责任的完成直接体现我省住房保障工作的成果。

  f、公用设施

  f1农村饮用水安全普及率

  指辖区内农村(县城城关镇以下)人口中获得清洁、安全的饮用水的人口比例。农村饮用水安全按指标体系分为安全、基本安全和不安全三个档次,评价指标包括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定为饮用水不安全。

  f2行政村通客运班车率

  指有通客运班车条件并已开行(始发或途径)基本满足当地出行需求的客运班车的行政村占总行政村的比例。有通客运班车条件的行政村是指全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和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农村客运班车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设定的条件予以排查后,经公示确认该行政村已通达公路且具备客车安全通行条件。

  f3城市每万人公交车辆拥有量

  指按城市人口计算的每万人平均拥有公共交通运营车标台数。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其中,公交车标台数使用交通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公交车标台数),城市人口总数使用常住人口计算。该指标用来衡量城市居民整体的出行方便程度,可以反映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每万人公交车辆拥有量=(公共交通运营车标台数/城市人口数)×100%

  f4每万人拥有城乡社区服务设施数

  指每万人口拥有的城镇和农村社区服务设施数。该指标反映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状况。社区服务设施是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活动或服务的场所。分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和其他社区服务设施。

  每万人公交车辆拥有社区服务设施数=(各市城乡社区服务设施数/各市人口)

  g、社会安全

  g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是指一个地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该指标可以反映一个地区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g2食品和药品安全指数

  由食品安全指数和药品安全指数构成。

  一、食品安全指数由两部分构成:重点品种食品监测合格情况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一)重点品种食品监测合格指标。选取社会公众最常食用的七大类食品,包括米及米制品、面及面制品、肉及肉制品、农产品(蔬菜、水果)、水产品(淡水鱼、近海海鱼)、乳及乳制品、食用油作为监测对象,评估重点品种食品监测平均合格率并赋予评分分值。

  重点品种食品监测平均合格率=∑每类重点品种食品监测合格样品数/七大类重点品种食品监测样品总数×100%.其中,每类重点品种食品的一份样品在监测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为此份样品不合格。

  (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指标。根据辖区内本年度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食物中毒发生人数),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并赋予评分分值。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辖区内本年度食物中毒人数/本辖区人口数(单位:1/百万)。

  二、药品安全指数由药品评价性抽验合格率、监督抽验靶向命中率以及国家基本药物抽验执行情况3部分合成的指数。

  药品安全指数=药品评价性抽样合格率×60%+监督抽验靶向命中率×15%+国家基本药物抽验执行情况×25%

  g3万人治安和刑事警情数

  指在一定时期内每万人口中发生的治安和刑事警情数。治安和刑事警情数覆盖了从轻微到严重的案(事)件,可从量和质上综合反映社会治安状况。

  h、社会服务

  h1每万人持证社工人数

  指每万人中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指标反映为社会工作提供服务的人员状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