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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10-09
【实施时间】 2011-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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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各级各部门要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积极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柔性管理方式,处理相关行政事务,不断改善行政管理效果。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制度,依法运用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部署,有序推进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统筹有序推进。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规定》,全面推进行政程序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抓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实施《规定》过程中,认真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市和区市政府办公厅(室)、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实施的有关工作。

  (三)设立示范单位。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设立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示范单位的选择、工作标准的制定、示范情况的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认真总结示范单位规范行政程序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加以推广宣传,全面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和区市政府监察机关、法制机构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自2012年起,市和区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定》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保证《规定》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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