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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豫政办〔201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 (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凡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审批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二)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发展纳入统一规划,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和农村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采取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方法,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对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按照严格透明的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进一步扩大医疗市场对外开放,鼓励境外资本到我市以合资、合作形式举办医疗机构,积极争取开展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市设立独资医疗机构的试点工作。支持境外资本举办具有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管理模式、服务模式和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设备的医疗机构。境外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卫生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需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其中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需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意见。 (五)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支持产业化运作,逐步建立完善政府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场提供个性化、高端化、特色化服务,保障型、特色型、消费型三者并存、功能互补的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医院管理集团、区域医疗中心、开展特色诊疗服务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精神、康复、护理、老年病、养生保健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和以“高、精、尖”为特点的品牌连锁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资本采取联合、入股、捐赠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倍增工程,尤其是在宜居健康城举办高水平的优质医疗机构。 (六)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医疗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职业经理人培训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