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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我市城乡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均可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各级安置部门或教育培训机构推荐就业,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一、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的其他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8] 63号)和省征兵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暂行规定》(辽征发 [2002] 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中,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11年冬季征兵和2010年冬季入伍义务兵服役期第2年度开始执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选择复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从2008年冬季征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起开始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7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