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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放宽创业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优先向退役士兵创业主体开放。对申请开办产业政策重点鼓励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除煤矿、非煤矿山、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等高危行业、食品药品生产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以外的行业,工商部门可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待取得相关前置许可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增加经营范围、延长营业期限。 (六)放宽创业资本金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有资本金要求的外,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公司,除1人有限公司和微型企业外,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超过部分可依法分期缴付。 (七)放宽微型企业经营场所要求。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将租用他人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可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八)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业、养殖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九)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扶持本市户籍的退役士兵创业。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相关证件,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申请5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退役士兵创办的微型企业,享受有关融资担保扶持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四、进一步强化退役士兵创业指导服务 (十)搭建退役士兵创业平台。各区县(自治县)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推动和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为退役士兵创业提供专项服务。 (十一)建立退役士兵帮扶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开设退役士兵创业服务窗口,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协调力度,加强跟踪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创业人员用足用活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创业成功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等,形成“八位一体”的帮扶机制。 (十二)培育退役士兵创业园。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社会资本参与的运行机制,依托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及闲置厂房、场地等设施,培育退役士兵创业园,并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退役士兵创业者提供6―12个月的创业孵化和政策扶持,降低其创业成本,减少其创业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