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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77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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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宽创业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优先向退役士兵创业主体开放。对申请开办产业政策重点鼓励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除煤矿、非煤矿山、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等高危行业、食品药品生产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以外的行业,工商部门可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待取得相关前置许可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增加经营范围、延长营业期限。

  

  (六)放宽创业资本金登记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有资本金要求的外,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公司,除1人有限公司和微型企业外,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超过部分可依法分期缴付。

  

  (七)放宽微型企业经营场所要求。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将租用他人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可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八)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业、养殖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九)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扶持本市户籍的退役士兵创业。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相关证件,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申请5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退役士兵创办的微型企业,享受有关融资担保扶持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四、进一步强化退役士兵创业指导服务

  

  (十)搭建退役士兵创业平台。各区县(自治县)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推动和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为退役士兵创业提供专项服务。

  

  (十一)建立退役士兵帮扶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开设退役士兵创业服务窗口,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协调力度,加强跟踪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创业人员用足用活优惠政策,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创业成功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咨询、创业培训、专家评析、项目推介、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等,形成“八位一体”的帮扶机制。

  

  (十二)培育退役士兵创业园。各区县(自治县)要通过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社会资本参与的运行机制,依托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及闲置厂房、场地等设施,培育退役士兵创业园,并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退役士兵创业者提供6―12个月的创业孵化和政策扶持,降低其创业成本,减少其创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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