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印府办发[201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8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档案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档案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档案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档案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办公室、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0〕90号)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党发〔2010〕30号),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档案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档案馆)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整合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档案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档案馆),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自治县档案局(自治县档案馆)的职责;

  

  (二)划入原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档案工作和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定全县档案和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编纂方案、年度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档案、地方志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开展全县档案及地方志技术宣传、推广、教育与业务培训。

  

  (五)接收和保管全县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抢救保护国家重要档案;征集有特别价值的文献资料;收集全县历史与现状资料。

  

  (六)承担本县地方志征集、整理和编纂;审定各部门志、乡镇志。

  

  (七)主持开展档案和地方志业务指导、咨询和服务。

  

  (八)开发利用档案、地方志及其它资料资源,负责发布档案、地方志及其它资料信息;为社会利用档案、地方志提供服务。

  

  (九)收集县情、年鉴资料,编辑出版《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年鉴》等县情书籍,完成《贵州年鉴》和《铜仁年鉴》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部分的供稿任务。

  

  (十)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档案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档案局(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档案馆)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会务、绩效管理、督办等事项;负责机关事务、财务、公产、后勤保障等其它公共工作。

  

  (二)业务指导股

  

  负责全县档案的业务指导;承担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乡镇档案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档案技术成果及标准规范的推广和普及;负责档案室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评定的日常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工作。

  

  (三)法规股

  

  对档案法律及地方志条例进行宣传教育并组织实施;起草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文件;负责全县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事务;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地方志条例;查处档案违法案件;承担行政复议和诉讼。

  

  (四)档案管理利用股

  

  对已进馆的各类档案、资料进行科学化保管和统计;严格执行档案、资料保管的规章制度;做好档案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档案库区的整洁和管理有序,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资料;对馆藏有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保存与销毁意见并组织实施;对馆藏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确定档案开放与控制范围,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负责档案进入微机和提供利用工作;对重要、珍贵和利用频繁的档案资料进行缩微、复制;按照标准对所有馆藏档案资料进行著录,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目录;接待来馆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为利用者提供咨询服务;对利用者进行调查,收集利用效益,编写利用实例;承办本馆档案定量分析工作;负责接收各单位保管期满档案的接收进馆和征集重要文献资料工作;负责馆藏档案陈列展览的选题、设计、展品收集、布展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