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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发[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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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部门和跨级次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市直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核后,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报市财政局备案;对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报送市财政局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四)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报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依据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接到申请,以及必备的文件、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或重大处置项目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市财政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出具的《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或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既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和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审批后,相关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七)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采取账销案存的管理办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八)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印(监)制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农村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九)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挂牌出售、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前须经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确认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10%以上的,应当暂停交易,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方可再次交易。

  

第四章 资产处置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单位申请资产处置,除应填报《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和申请报告外,还应按照处置类别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的批准文件。

  3.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单位的资产清查表。

  4.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处置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方式,买方的基本情况,具体负责的部门和人员。

  3.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

  4.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双方单位名称,出售、出让、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5.其他相关材料。

  

  (三)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置换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对方单位或企业、自然人出具的置换资产基本情况说明,如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使用情况,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3.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4.意向性置换协议。

  5.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

  6.对方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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