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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8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


  
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加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以下简称公交专用车道)的通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施划、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和提示牌,保证城市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五条  公交专用时间段内(每日7:00时至20:00时),在已设置了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公共汽车左转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提示牌的指示驶离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内公共汽车不得超车。

  

  公共汽车遇交通事故、车辆抛锚等特殊情况可临时借用其他车道通行。

  

  第六条  禁止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时间段内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禁止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超车或者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停车。

  

  第七条  出租汽车、单位班车、校车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允许临时上下乘客,即停即走。

  

  社会车辆因出入沿路单位,需要临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右转的,不得影响公共汽车通行。

  

  第八条  禁止非机动车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第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收集证据,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公共汽车上应当设置移动智能抓拍系统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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