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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中药加工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 经研究,从2011年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安排155万元用于扶持福建省中药加工生产项目4个(具体见附件),相应追加有关设区市2011年度“2159999--其他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预算支出指标。请你们根据《关于组织申报福建省2011年度中药生产扶持项目通知》(闽经贸消费〔2011〕303号)要求,专款专用,做好项目、资金跟踪、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项目实施期内,设区市经贸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经贸委提交本地区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的进展情况。省经贸委将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经核实后,全额回收已拨付的中药生产扶持项目资金,该企业3年内将不得申报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 附件:2011年福建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项目资金(第一批)安排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 2011年福建省中药加工生产扶持 项目资金(第一批)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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