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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 2011-10-09
【实施时间】 2011-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创新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财务会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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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区县财政部门报送《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附件4),并向市财政局设立的“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具体由市财会中心实施管理)报备审计报告;

  

  5.市财会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区县财政部门报送的相关附件资料与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采购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向“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报备的情况相核对;

  

  6.有关商业银行可凭《查询授权书》和有关区县财政部门提供的《审计业务实施情况告知单》前往市财会中心,通过“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管理平台”现场查询有关审计情况。市财会中心应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查询制度和要求提供查询服务。

  

  五、审计服务费用的支付和结算

  

  市财会中心根据有关委托协议的约定,经办理相关信息确认手续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支付审计服务费用。该费用由市与有关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其他

  

  1.符合本实施意见所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原则上纳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并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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