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同政发【2011】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省驻同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环境,根据国发[2010]21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晋政发[2011]14号《关于第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进一步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8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4项、变更行政审批项目6项。市各有关部门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行审批,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全部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各县、区要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全市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附件:大同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审批项目(8项):
二、下放到县级审批项目(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设定依据
| 原实施
机关
| 下放实施
机关
| 备 注
| 1
|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36
| 市体育局
|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原名称为:开办武术学校、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其中“开办武术学校、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审批取消,“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保留并下放
|
三、变更审批项目(6项)
四、新增审批项目(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新增原因
| 备注
| 1
| 专职消防队设立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9条
| 市公安局
| 省级下放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第19、21条
| 市公安局
| 省级下放
|
| 3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 行政许可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5条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省级下放
|
| 4
| 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
| 市文物局
| 省级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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