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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人社智发[2011]267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审核类培训项目。指由派员单位自筹经费组织或外方给予资助的项目。可分为党政干部人员类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类项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类项目。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类项目包括农村实用人才项目、高技能人才项目等。

  2.按照项目时间划分

  (1)短期培训项目。指境外培训天数少于90天的项目。

  (2)中长期培训项目。指境外培训天数在90天及以上的项目。

  二、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组织要求

  (一)本市可以组织因公出国(境)培训的部门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区、县人民政府;

  2.有因公出国(境)独立申报资格的社会团体、市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

  (二)培训项目实行归口组织

  1.按照中央及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厅局级以下党政机关人员培训项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

  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全市局级及局级后备领导干部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市人力社保局归口组织市级党政机关处级及以下人员公共管理综合类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专业技术类、企业管理类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由市属各部委办局根据本部门职能特点组织,区县一般不单独组织;在组织此类项目时,要注意吸收本系统内区县单位的人员,且区县单位人员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30%。

  各区县可在紧密结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前提下,根据人才培养需求,组织针对性强、确有需要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党政机关人员的选派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

  市教委统筹组织市属教育系统出国(境)培训项目,指导市属各高校、职业院校、各区县教委开展工作。

  2.具有因公出国(境)独立申报资格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单位人事部门会同外事部门共同负责具体申报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为本地区开展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区县政府外办具体负责区域内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及实施工作。

  3.具有独立外事申报资格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业务及人才培养需求,组织本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不得跨部门组团。

  三、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内容、形式要求

  (一)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应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要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应重点抓好城市规划、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资源开发、能源利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企业战略等专题培训。

  (二)制定的项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功能定位、职能和业务范围,以确属必需、不可替代为标准,以解决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突出问题为目的。无实质内容、培训目的不明确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三)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21天,在1个国家的1-3个城市内完成,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特殊情况必须另案报批。外方资助境外全部费用以及赴新加坡、韩国、日本、香港等周边国家(地区)的培训团组,团组在外天数及团组人数可适当调整。

  (四)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由相关单位向其国家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再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国家外专局审核立项。

  (五)外方资助的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资助方须背景清楚,培训专题不涉及敏感领域。不得接受对我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信息安全等可能带来威胁的境外资助,不得举办或组织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效果不彰的项目。

  四、立项流程及上报材料要求

  (一)审批类项目

  1.审批类项目须通过“国家外专局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进行申报,可由http://projectonline.caiep.org/登录并下载系统及《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用户手册》。拟申报审批类项目的单位应事先向市外专局申请设立用户名及密码。

  2.报送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2012年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汇总表》、《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构成情况表》。在申请表封面注明项目类型(常规、独联体、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上述申请材料一律要求用a4纸打印,如申报项目总数超过1个,则须对所申报项目进行排序。

  3.国家外专局每年批准我市审批类项目计划人数为100人左右,不包括独联体专项及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人数,鼓励各单位积极申报独联体专项及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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