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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1〕10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省保障性住房五年规划,抓紧提出五年融资计划,由河南省豫资城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豫资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组成的银团提出融资申请。同时,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根据省分配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尽快向省豫资公司提出2011年保障性住房融资需求,经省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豫资公司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年内落实金融机构贷款100亿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确保完成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体思路

  

  以河南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所属公司---省豫资公司作为省级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公司,采取统贷统还的方式,按照项目资本金和贷款资金不低于1∶4的比例,分年度按需求向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实施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根据当地保障性住房筹资情况,自主确定、自愿参与。参与融资计划的省辖市、县(市)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提出申请,申报年度融资需求和融资项目类别。

  

  (二)责任主体不变。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住房建设厅河南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34号)规定,省辖市、县(市)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省豫资公司按照省政府安排,根据当前金融政策进行融资,帮助省辖市、县(市)政府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三)分责还款。省级保障性住房配套资金不足而申请的贷款部分,由省级逐年安排还款;省辖市、县(市)配套资金不足申请的贷款部分,由省辖市、县(市)筹措还款。

  

  (四)统贷统还。由省豫资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按项目投入到省辖市、县(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省辖市、县(市)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回购保障性住房项目资产,省豫资公司将回购资金归集到专户,统一还款。回购资金额度以贷款本息偿还为限。

  

  三、融资方案

  

  (一)融资主体:省豫资公司。

  

  (二)融资机构: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牵头,联合其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统一向省豫资公司提供融资贷款。

  

  (三)担保方式:由省豫资公司提供符合银行监管要求的担保。省辖市、县(市)政府与省豫资公司签订资产回购协议。

  

  (四)融资期限:项目贷款为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和租金、房屋出售资金回收期及银行有关贷款期限的规定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从借款之日起按季还息,贷款本金每年分两次还款,鼓励提前还款。

  

  (五)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规定和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优惠政策执行。省豫资公司按照年贷款额的0.1%收取项目运作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收集汇总、现场勘察、编审报批、贷款办理、后期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六)项目资本金:由项目省辖市、县(市)财政用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专项补助和本级财政资金,按规定安排,按项目配套。

  

  (七)还款来源:由省财政统筹组织,由省辖市、县(市)政府用项目的“以商补公”、“租售并举”等经营收入和财政资金综合安排。

  

  四、贷款准备

  

  (一)省政府授权省豫资公司承担保障性住房融资工作,并由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豫资公司履行必要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明确贷款标准,加强审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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