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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1]109号
【颁布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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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负责收集汇总融资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把关,将符合发放贷款标准的项目转省豫资公司。省豫资公司根据项目情况,测算资金需求,报省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并根据批准的计划与金融机构对接。

  

  (三)省财政厅协调项目省辖市、县(市)财政局,确保每年各级财政安排的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资金、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他还款资金能按要求及时足额进入省辖市、县(市)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和项目还款资金专户。进入项目还款资金专户的资金不低于项目省辖市、县(市)当年应偿还借款本息。

  

  (四)省辖市、县(市)政府同意按照贷款本息额度回购投资形成的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五)省豫资公司按照省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委托相关资质单位汇总编制项目建议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批复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

  

  (六)省辖市、县(市)政府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协调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

  

  五、资金使用

  

  (一)省豫资公司与各省辖市、县(市)财政局签订协议,由省豫资公司提供项目贷款资金,委托省辖市、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信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遵守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不得挪用,银行有权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金融机构要求,省豫资公司与省辖市、县(市)政府指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单位(用款主体)签订代建(代购)协议,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进度将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三)在贷款发放前,省辖市、县(市)财政用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专项补助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资本金,应按发放贷款比例优先到位。

  

  (四)省豫资公司和各省辖市、县(市)财政局都要在银行设立项目还款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本项目还款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六、还款措施

  

  (一)中央、省财政安排的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除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的资金外,在建设工程完成后,均作为还款来源之一,拨付给省豫资公司,用于还款。资金计划和指标仍按原分配渠道下达,资金用途继续严格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省辖市、县(市)要按照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规定,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首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仍有结余的,可安排用于还款。

  

  (三)按照“以商补公”原则,对贷款项目配建的商业配套设施收益,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上缴财政部门项目还款资金专户,用于还款。

  

  (四)按照“租售并举”政策,对贷款项目房屋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益,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上缴财政部门项目还款资金专户,用于还款。

  

  (五)省辖市、县(市)财政局要设立还款准备金,并列入年度财政基金支出预算,安排还款缺口资金。

  

  (六)省辖市、县(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若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同意由省财政通过结算往来扣缴本地到期应还的借款本息。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成立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河南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参加,负责研究确定全省保障性住房年度融资计划,协调解决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建立资金筹措运行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项目经营运作管理以及偿债风险控制机制,明确有关省直部门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年度责任目标的落实,督导检查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制定“以商补公”、“租售并举”的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年度融资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和项目的审批。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及省级财政资金的安排,并督促省辖市、县(市)落实配套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年度融资计划,协调贷款资金的筹集和偿还;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等。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组织资金。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协调和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等相关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审联批”机制。省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及所属的省豫资公司负责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查汇总的年度融资需求拟订年度融资计划,报经省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与金融机构对接;办理统贷统还的具体手续,落实融资计划等相关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对本地统贷统还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资金回收和贷款偿还等负总责;负责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需省豫资公司融资的年度需求,指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用款主体),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做好贷款资料汇总、整理、申报等前期手续的准备,以及融资、建设、贷款偿还和管理工作。

  

  (三)细化措施。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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