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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29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本溪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对食盐供需的宏观调控及应急能力,确保在发生区域性食盐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对食盐的基本需要,规范和指导食盐供应应急处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辽宁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国家、省发布食盐供应应急预警或我市部分、大部分乃至全地区出现食盐供应紧张状态下的食盐生产、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市场和社会宣传等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集中决策、分级负责,强化监测、反应及时、果断处置,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先急后缓、政企协同。

  

2食盐供应事件的分级


  

  

  食盐供应应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食盐供应事件(ⅰ级)、重大食盐供应事件(ⅱ级)、较大食盐供应事件(ⅲ级)和一般食盐供应事件(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盐供应事件(ⅰ级)

  

  出现居民纷纷大量抢购食盐,食盐日销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销量6倍以上,大部分地区食盐供应出现脱销断档或全部出现脱销断档现象。

  

  2.2 重大食盐供应事件(ⅱ级)

  

  居民对食盐供应出现恐慌,集中排队大量购买,食盐日销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销量4倍以上,部分地区出现主要供应食盐品种脱销断档或全部供应食盐脱销断档。

  

  2.3 较大食盐供应事件(ⅲ级)

  

  出现居民集中、大量购买食盐,食盐日销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销量2倍以上,食盐批发企业食盐库存急剧下降,明显低于规定的库存定额。

  

  2.4 一般食盐供应事件(ⅳ级)

  

  出现居民集中购买食盐,食盐日销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销量1倍以上,或者周边市出现抢购报道或内部通报。

  

  上述事件分级未能覆盖的食盐供应其他情况,由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意见和建议,报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审定。

  

3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食盐供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食盐供应紧急情况下的应对工作。

  

  (2)掌握食盐供应动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执行本预案的建议。根据食盐供应应急事件态势提出应对预案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按照市政府要求以及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突发食盐供应应急期间各部门的相关处置工作。

  

  (4)督察和指导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突发食盐供应事件的应对工作。

  

  (5)根据食盐供应应急工作需要,负责成立专项工作组。

  

  (6)协调指导食盐供应应急期间市内食盐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对工作,发布有关调控救援措施指令。

  

  (7)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食盐供应事件的应对情况,并向市有关部门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8)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9)各县(区)政府和食盐生产经营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并明确职责和任务。

  

  3.2 成员单位职责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综合协调突发食盐供应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市级突发食盐供应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食盐储备制度,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及处置工作。

  

  (2)市卫生局:负责对食盐供应应急情况下碘缺乏病防治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盐政执法部门打击涉及食盐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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