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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11]232号
【颁布时间】 2011-10-25
【实施时间】 2011-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川府函[2011]232号)


  

  南充、达州市人民政府: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南充市主城区嘉陵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请示》(南府〔2011〕122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竹县城第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乌木水库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请示》(达市府〔201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南充市主城区嘉陵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调整后的一级保护区为:嘉陵江小河坝村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1100米之间河道中泓线至右岸5年一遇洪水水位线的水域和嘉陵江石盘村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凤仪电站大坝坝址之间河道中泓线至左岸5年一遇洪水水位线的水域,以及嘉陵江小河坝村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2200米之间河道右岸5年一遇水位线至右岸第一重山脊线之间的陆域和与嘉陵江石盘村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水域相对应的河道左岸5年一遇水位线至左岸第一重山脊线之间的陆域。

  

  (二)调整后的二级保护区为:嘉陵江小河坝村取水口下游400米至黑塔沟嘉陵江两岸10年一遇水位线之间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以及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相对应的凤仪电站坝址以下两岸乡村公路、嘉陵江小河坝村取水口下游400米、搬罾河之间和凤仪电站坝址以上两岸第一重山脊线(不超过防洪堤)之间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三)调整后的准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至上游渔溪河口(约5000米)两岸10年一遇水位线之间的水域,以及二级保护区下边界至上游渔溪河口两岸第二重山脊线之间除一、二级保护区外的陆域。

  

  二、原则同意调整达州市大竹县乌木水库水源保护区

  

  (一)调整后的一级保护区为:以取水点为基点,500米径向范围内的水域及对应一级保护区的沿岸正常水位线(402米)以上纵深200米的陆域。

  

  (二)调整后的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及正常水位线(402米)以上水平距离2000米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线)。有防护堤的湖岸段为正常水位线(402米)以上至防护堤外侧边界的陆域。

  

  (三)调整后的准保护区为:二级陆域保护区外的库区汇水区域。

  

  南充、达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调整后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和保护工作,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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