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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经贸投资[2011]687号
【颁布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产业调整振兴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产业调整振兴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投资〔2011〕687号)


  

  各设区市、县(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经贸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省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组织实施福建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方案,加大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培育先进制造业基地,省经贸委编制下达了《福建省产业调整和振兴2011年重点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的政府投资补助扶持,资金从2011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以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2011年省级产业调整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业调整振兴重点项目技术设备投资补助

  

  1、专项资金安排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重点支持百亿企业、千亿产业集群(基地)、完善产业链延伸采用先进装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省政府有专题会议纪要的重大技改项目等,原则上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并由经贸部门按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项目的备案或核准且已开工建设的企业均可申报。

  

  2、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投资补助方式分批安排。视年度资金规模情况确定: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按其购置主要设备和技术3%给予补助;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购置主要设备和技术5%给予补助;对购置主要设备和技术低于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不考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结转项目已连续两年获补助的不再考虑技术设备投资补助。项目可在建设期内累计设备和技术投资额。同时,项目承担企业2010年实际上缴税收,属于福州、厦门、泉州地区的企业不低于300万元,属于其余地区的企业不低于150万元(新兴产业或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适当放宽)。

  

  3、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如实地填写《福建省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随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企业委托无不良从业记录合法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购置主要设备及技术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格式见附件2),2010年企业实际入库税收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特殊规定的文件。以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以示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4、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申报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县属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市区属企业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属企业由省控股(集团)公司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各审核单位应对购置主要设备和技术认真负责地核实后报送。

  

  二、一般发展水平县投资项目补助

  

  1、省委、省政府闽委发[2011]3号文中确定的“一般发展水平县”的投资项目可以申报补助,原则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应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补助标准为35-40万元;每个县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

  

  2、申报材料要求

  

  一般发展水平县投资项目承办单位应认真如实地填写《福建省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表的同时,随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附件。以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以示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3、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申报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县属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市区属企业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后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三、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及有关审核意见报送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一式3份,其中省经贸委2份,省财政厅1份)。各设区市、县经贸部门应加强本区域项目跟踪,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建设期、投资内容、业主更名、异地建设等等),相关企业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有关经贸部门应按现有投资管理权限对项目予以变更调整。

  

  四、年度内获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投资补助的项目,原则不重复安排。

  

  五、本通知相关条款的解释权由省经贸委、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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