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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农业两税垫税遗留问题,处理好乡村干部个人垫交农业两税资金兑付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3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分类处理,有序化解的原则,着力减轻垫交农业两税的乡村干部的经济压力,提高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化解因追讨个人垫交债务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从2011年至2012年底,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化债任务。同时,进一步健全现有控债工作机制,严格控制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产生,并适时推进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二、化债范围 此次化解乡村债务的范围是指2005年全县免除农业税前,乡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收缴任务,替村民垫交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而形成的债务。乡村干部垫交的税收附加和其他税收、乡统筹、村提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收费等形成的债务以及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企事业单位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债务,均不纳入化债范围。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本金以2009年12月31日前债务台帐为基础审核确定,其中垫交农业税截止时间为2004年底,垫交农业特产税截止时间为2003年底。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对于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尾欠,各乡(镇)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仍然实行挂帐处理,继续执行暂不清收的政策。国有农林场等特殊地区,按照管辖权限一并纳入此次化债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及分管副县长和财政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农办、县经管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分管副书记任副主任,县财政局综改办及乡财局的工作人员为成员,办公室具体负责债务化解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一把手”是化债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财务和农村工作的分管领导是相关责任人,乡(镇)财政所等站所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二)健全工作机制。全县清理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由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财政局具体牵头,县农办、经管、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化债工作机制。县财政、农办、经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核实、审计锁定、上榜公示、化解兑付、回访债权人等工作。 (三)加强债务监控。要依托债务监管系统,进一步提高化债信息化管理水平,对债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化解和资金运行情况,通过建立上下联动的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现对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实时监控。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锁定债务数额,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稳妥开展债务兑付工作。要严肃化债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虚报债务、套取资金、违规操作、不履行化债责任以及引发重大群体性案(事)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安排 (一)业务培训阶段(2011年9月)。召开全县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集中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责任人开展业务培训,做到重点突出,责任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