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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11]229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成立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接上页]


  (六)省内跨地区、跨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七)其他应该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者与驻川部队其他单位以及依法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和台港澳居民与我省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方便当事人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和处理。

  

  各市(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工作要求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健全和夯实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抓紧整合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努力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为构建平安和谐四川、服务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2011年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整组建工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审批设立市(州)、县(区、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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