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10-24
【实施时间】 2011-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川府发[2011]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精神,全面落实《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四川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确保到2012年按可比口径计算的全省各级各类财政性教育支出占全省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18%,以后年度随着财力的增长进一步提高”的目标任务(以下简称18%目标),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教育投入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深入实施“科教兴川、人才强省”战略,始终把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作为全省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切实增加教育投入,不断健全公共财政教育保障机制。四川是教育资源大省、人口大省,加大教育投入,促进教育优先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近年来我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大幅增长,2001-2010年全省财政教育投入从约85亿元增加到约541亿元,年均增长22.8%,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年均增长幅度;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4.3%提高到15.7%。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为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我省教育发展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短缺,义务教育城乡发展不均衡,高中阶段教育基础条件薄弱,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亟待加强,部分市(州)、县(市、区)教育投入有关规定未严格落实到位,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机制还不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22号文件精神,迅速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深入领会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放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按期实现18%目标,时间短,任务重。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把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措施落实到位,确保资金全额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二、严格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各地要切实做到2011年、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有明显提高。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从2010年12月1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执行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足额征收。

  

  (二)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的要求,从2011年2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足额征收。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及相关税费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制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