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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强化屠宰监管,规范企业行为。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监管的责任意识,建立违法案件督办、查办机制。充分运用已建成的生猪屠宰监管平台和肉品追溯系统,加强对辖区屠宰企业的监管。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定期检查系统的运行状况,确保监管平台和屠宰场监控设备保持联通,确保监控网络线路畅通并处于开启状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通过网络远程进行实时监控或在视频资料保存期内,对生猪进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同步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和肉品出场等5个关键环节进行视频调阅,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屠宰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发挥舆论作用,营造良好气氛。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完善举报制度,支持和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非法屠宰生猪特别是宰杀病死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严厉打击非法屠宰生猪特别是宰杀病死猪违法犯罪的成效,对私宰窝点和宰杀病死猪的企业予以曝光,同时要防止炒作,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六)加强工作沟通,及时报送信息。各地要及时反映进展、成效和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在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较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抄送我委。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