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10-17
【实施时间】 2011-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粤府[2011]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认真开展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对行政强制依据、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现行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负责汇总所辖各县(市、区)政府的清理结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本单位牵头实施或者配合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有关全省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由省法制办牵头负责。

  

  二、加快推进行政强制法配套制度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强制程序。省法制办和各较大的市法制机构要着重就与实施行政强制法相配套、涉及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制度建设进行调研,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制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三、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强制行为合法、适当。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并配合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责任人。逐步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工作纳入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