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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宾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10-17
【实施时间】 2011-10-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度二期集体林林木采伐计划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1年度二期集体林林木采伐计划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私有林场:

  按照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林木采伐计划的通知》(辽林办字〔2011〕32号)的精神,现将2011年二期林木采伐计划下达到各乡镇、村及其它森林经营单位,请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一、森林采伐限额核定依据

  各单位森林采伐限额核定以森林资源为依据,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私有林场森林采伐限额由县政府核定下达,其他林木经营者向森林资源所在乡(镇)、村申请采伐限额;项目还贷按省林业厅外资办确定的年还贷计划下达。

  二、森林采伐限额使用要求

  (一)各乡镇应根据落实到村的森林采伐限额进行二次分配,落实到林权所有者。

  各乡镇政府不得再次将采伐限额分配到已单列限额的私有林场。

  存在林权纠纷和发生重大滥砍盗伐案件的村(组)、经营单位和农户不安排采伐限额。

  各乡镇将落实到村(组)及个人的采伐限额必须在本乡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于10月底前将分配结果报林业局资源林政股。

  (二)天然林抚育采伐限额优先保证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市林业局下达重点营林项目的透光抚育和定株抚育。天然林抚育限额的使用,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同意,方可履行设计和审批。

  (三)农民自用材原则上安排在商品林区域内采伐。农民自用材不得擅自转让和作为商品材交易。

  (四)非林业用地(四旁树和农田等,退耕还林除外)林木采伐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林权所有者采伐时向所在乡镇林业站提出申请,林业局优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为确保主要公路沿线的景观效果,可视范围内禁止皆伐作业。油松、赤松全县范围内禁止采伐。

  三、强化森林采伐管理和监督

  (一)坚持凭证采伐制度。继续执行凭《林权证》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采伐作业质量,从9月起集体林设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份《采伐作业经营设计》,增加的一份由林业站转交林权所有者,林权所有者凭林业站统一领取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组织采伐作业。

  (二)明确责任。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行采伐限额谁分配谁负责的制度。

  乡(镇)林业站要进一步完善森林采伐作业监理制度,落实采伐小班的技术负责人,杜绝滥砍乱伐行为的发生。

  林业局设计、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森林经营技术规程和省、市、县的相关规定。实行谁设计、谁审批、谁负责。

  林业站应及时组织对采伐完成小班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小班林业局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对发生滥砍乱伐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四、森林采伐限额分配计划

  本次下达商品材采伐限额共计62475立方米,其中:各乡镇47125立方米,项目还贷6000立方米,私有林场9350立方米。

  商品材采伐限额中各类型如下:主伐19760立方米,人工林抚育12980立方米,天然林抚育17100立方米,更新伐1200立方米,华北落改造11435立方米。各单位各类型的具体情况和数量详见附表。

  附表1:新宾县2011年采伐限额分配表(略)

  附表2:私有林场2011年采伐限额分配表(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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