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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浙商务贸发[2011]307号
【颁布时间】 2011-10-16
【实施时间】 2011-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0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商务厅转发关于商务部《201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请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转发关于商务部《201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请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的通知

  (浙商务贸发〔2011〕307号)


  

  各市、扩权县商务局(外经贸局)、省级各进出口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7号精神,现将《201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请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申领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以上;

  (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报送材料

  (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品种和数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2)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产权证明文件;与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所有者签订的使用权协议复印件(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3)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与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签订的使用权协议复印件(新申请企业需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

  三、审核程序。

  (1)各市、扩权县商务局(外经贸局)负责接收所在地企业的申请材料,并核实本地企业提供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

  (2)对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申领条件并获得2011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继续按商务部2011年第66号公告规定申领2012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

  请各市、扩权县商务局(外经贸局)高度重视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于2011年10月28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材料报送省商务厅外贸处(联系人:冯伟,电话:0571-87051783、87051316,传真:0571-87051774)。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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