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77号
【颁布时间】 2011-10-12
【实施时间】 2011-10-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

[接上页]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时,上述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以上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确定。

  第十二条  召开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各项会议,均要做好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和会议简报工作。

第四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加强税源经济体系工作情况的交流,确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向市政府上报本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税源经济体系建设相关事项在本单位的落实开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执行。内容包括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共享信息以及工作动态、专项活动、计划总结、领导批示和国内外重要报道等。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本规定所明确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涉税信息数据的采集、管理、使用必须符合保护信息安全的需要。

  

第五章 调研督查制度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本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组织调研,总结、推广各县(市、区)及各部门的先进经验。

  第十八条  调研形式可采取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调研,委托社会研究机构开展课题调研。工作调研和课题调研均应以调研报告的形式提出调研结论和建议,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的安排,对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应认真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加强本单位内部相关工作的协调,确保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目标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