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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的要求。 十、在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后,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应按时完成以下工作: (一)在2011年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 结合秦山第二核电厂可能遭遇水淹的情况评估,逐项排查并完成有关门窗、通风口、电缆贯穿和工艺管道贯穿等的防水封堵方案; 2. 制定全厂断电工况下保证反应堆堆芯和乏燃料水池冷却、防止反应堆冷却剂泵发生轴封小破口失水事故的应对措施,保持必要的事故后监测能力,设置移动电源和移动泵,并增设相匹配的接口; 3. 加强对地震监测、记录仪器和仪表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测记录系统的有效性。同时,结合现场条件改进相应的操纵员震后行动规程,提高核电厂抗震响应能力。 (二)在首次换料大修中,对四号机组反应堆压力容器堆焊层夹渣缺陷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后续的检查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 (三)在2013年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 结合秦山地区的设计基准洪水位条件,秦山第二核电厂完成对现有防洪措施的评估和必要改进; 2. 开展秦山第二核电厂的地震概率安全分析或抗震裕量分析评估; 3. 研究秦山基地多机组同时进入应急状态后的响应方案,并评估应急指挥能力及应急抢险人员和物资的配备、协调方案; 4. 提出改进提高蓄电池供电能力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