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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1227号
【颁布时间】 2011-10-20
【实施时间】 2011-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安保用X射线装置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安保用x射线装置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环办函[2011]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口岸、机场、港口、车站、地铁等公共场所安装了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以下简称“x射线装置”),对保证社会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安保用x射线装置属于ⅲ类低危险射线装置,对公众健康影响很小,但该类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仍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要求,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为了进一步保障环境和公众的安全,规范安保用x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监管,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于近期开展一次安保用x射线装置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口岸、机场、港口、车站、地铁等公共场所使用的x射线装置。

  

  二、检查内容

  

  (一)x射线装置项目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二)x射线装置现场辐射剂量状况;

  

  (三)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对发现未履行环保手续的,应要求业主按法规要求在三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鉴于安保用x射线装置属ⅲ类低危险射线装置,各省级环保部门对相关项目的行政许可要简化流程,加快办理。

  

  四、对于三个月内仍未按法规要求补办安全许可环保手续的射线装置,各省级环保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否则,要依法查处。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将检查情况于2012年2月底前上报我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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