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77号
【颁布时间】 2011-10-20
【实施时间】 2011-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77号――关于加强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77号)


  

  
关于加强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

  


  为加强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管理,优化运输组织结构,维护市场稳定,提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结合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发展状况,我部决定加强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增加新的经营主体,推动现有企业兼并重组,实现集约化经营。除下列情况外,继续暂停批准新的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主体:

  (一)现有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通过市场机制的重组方式设立新企业(重组后新设立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被重组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现有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舶种类(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之间),应保持3年以上安全运营记录(无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下同),并兼并1家以上(含1家)经营范围包含拟扩大经营液货危险品船舶种类的现有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

  (三)现有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申请扩大经营区域(长江上游和长江中下游之间),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保持3年以上安全运营记录,并兼并1家以上(含1家)经营范围包含拟扩大经营区域的现有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

  2.建立自有安全管理体系,保持3年以上安全运营记录,其所经营的船舶均已取得中国船级社的入级检验证书并已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同时兼并2家以上(含2家)现有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且兼并后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液货危险品船舶总运力规模不低于3万载重吨。

  二、严格控制新增运力,扶优扶强。原则上继续暂停批准新增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船运力,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经营者将现有在航的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船(含其自有船舶及收购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退出运输市场后,可申请更新与退出市场船舶同一船舶类型的运力(以船舶艘数为准),其中经营者经营范围包含船和化学品船的,退出油船或化学品船后,可更新为油化两用船。

  (二)由2家以上(含2家)现有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重组设立的新企业,可申请新增不超过2艘该企业经营范围所包含船舶类型的液货危险品船运力。

  (三)已具有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每兼并1家具有相应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新增不超过2艘该企业经营范围所包含船舶类型的液货危险品船运力。

  三、加强现有企业整顿,提高整体素质。从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对从事长江省际液货危险品运输的现有企业进行整顿。对经营资质不能有效保持、安全管理混乱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加强现有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加强长江液货危险品船现场监管,结合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推进工作,加快老旧和单壳液货危险品船退出市场,保障运输安全。

  五、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各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公告精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