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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

  (国核安函[2011]144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核安全法规的有关要求,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11年9月27日至29日对你公司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前核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情况进行了综合检查。现将检查报告印发你公司,请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和运行安全。

  

  附件: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前综合检查报告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前综合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名称: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名称: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11年9月27-29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六)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七)相关核安全规定及导则

  

  (八)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四号机组建造许可证条件

  

  (九)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四号机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十)秦山第二核电厂三、四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检查内容

  

  (一)机械、仪控电设备和役前检查项目

  

  (二)系统调试和生产准备

  

  (三)辐射防护与应急准备

  

  (四)三废系统与环境保护设施

  

  (五)质量保证工作

  

  (六)实物保护

  

  三、检查活动

  

  2011年9月27-29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对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前核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名单见附一)。检查组听取了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工程进展、质量管理、调试进展、实物保护和新燃料贮存、生产准备、辐射防护与应急准备和役前检查情况等的介绍。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四号机组的相关设施和系统的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对建造、调试和生产准备的相关记录文件进行了抽查,并与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了对话。营运单位(名单见附二)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结论和要求

  

  检查组认为,秦山第二核电厂四号机组设计、建造和装料前调试阶段的质量保证工作得到了有效的落实,与核安全有关的活动处于受控状态;生产准备工作有序进行;有关设备制造和安装不符合项的处理、役前检查结果异常报告的处理和重要事件的处理满足相关程序的要求;人员的配置和培训基本符合要求;环保设施满足“三同时”的相关要求。

  

  检查组认为目前营运单位对四号机组首次装料的准备工作是可以接受的。同时检查组提出如下核安全管理要求:

  

  (一)机械、仪控电设备和役前检查项目

  

  1、针对四号机组役前检查中存在用制造过程的试验结果代替役前检查结果的现象,如化容系统下泄热交换器(rcv002rf)役前检查的单体水压试验采用制造过程试验结果替代等,营运单位应对役前检查中用制造过程试验结果替代的情况进行排查,对替代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论证,并于首次装料前向我局提交相关报告。

  

  2、针对4kx燃料转运舱盛水试验不符合项问题,营运单位应继续加强监控,如有异常,应及时报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二)系统调试和生产准备

  

  1、针对核电厂调试程序中个别试验的安全准则与调试大纲及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不一致的问题,营运单位应进行核实说明,对涉及调试大纲中安全准则的修改应及时通报我局。

  

  (三)辐射防护与应急准备

  

  1、针对部分人员对应急设施、应急文件不够熟悉的问题,营运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应急响应和准备能力。

  

  2、针对辐射防护管理程序中,三、四号机组的辐射分区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不一致的情况,营运单位应在首次装料前完成辐射防护管理程序中相关内容的修改。

  

  (四)三废系统与环境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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