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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府法制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0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三)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标准

  

  1、不得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2、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不得委托或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5、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三、关于到期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施行10年以上的市政府规章和施行5年以上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或者实施的部门进行清理,逐件审核,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定,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应修改,需保留的必须重新公布。

  

  各单位请结合以上标准抓紧时间认真清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规定的时限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一)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2、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二)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一)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 填报日期:2011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具体实施主体的名称

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划√)

处理

建议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符合

不符合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二)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填报单位名称:(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强制事项

名称

 

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实施主体的具体名称

 

依据

清理

序号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名称及条、款、项

 

 

 

 

 

 

 

 

问题

审查

扩大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委托或者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

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  条(款项)的规定

不存在上述问题,符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处理建议

保留

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



  填表人: 联系电话:

  

  

  1、要按照实施的行政强制事项填写,一个事项填写一份表格。

  2、行政强制事项:除填写具体名称外,还应具体区分种类,即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并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3、实施主体的具体名称:应填写具体实施的机构名称,如××大队。

  4、依据清理:必须逐一填写有关的具体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市政府规章以及文件,按照效力由高到低排列,并要写清涉及的具体条、款、项。如:《××××法》第×条×款×项;依据是文件的,请同时附送所依据文件的纸质文本或复印件。没有任何依据的,则在该栏中填写“无依据”。

  5、问题审查:经审查存在问题的,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并说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项)的规定,如: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第×条(×)项的规定;经审查不存在问题的,则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

  6、处理建议:“保留”是指主体合法,维持现状;“调整”是指目前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整。提出调整建议的,要同时填写“具体调整方案”。

  7、其他有需要说明的问题或情况,可以另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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