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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标准 1、不得扩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 2、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4、不得委托或无法定依据授权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 5、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 三、关于到期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施行10年以上的市政府规章和施行5年以上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或者实施的部门进行清理,逐件审核,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定,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应修改,需保留的必须重新公布。 各单位请结合以上标准抓紧时间认真清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规定的时限将清理结果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1、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一)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2、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二)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一)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名称:(印章) 填报日期:2011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重庆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清理工作表(二) 市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填报单位名称:(印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1、要按照实施的行政强制事项填写,一个事项填写一份表格。 2、行政强制事项:除填写具体名称外,还应具体区分种类,即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并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3、实施主体的具体名称:应填写具体实施的机构名称,如××大队。 4、依据清理:必须逐一填写有关的具体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市政府规章以及文件,按照效力由高到低排列,并要写清涉及的具体条、款、项。如:《××××法》第×条×款×项;依据是文件的,请同时附送所依据文件的纸质文本或复印件。没有任何依据的,则在该栏中填写“无依据”。 5、问题审查:经审查存在问题的,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并说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项)的规定,如: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条×款、第×条(×)项的规定;经审查不存在问题的,则在相应项目前的方框内“√”。 6、处理建议:“保留”是指主体合法,维持现状;“调整”是指目前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整。提出调整建议的,要同时填写“具体调整方案”。 7、其他有需要说明的问题或情况,可以另附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