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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卷宗封面要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卷宗目录应当按文书材料顺序填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执行实施类案件卷宗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一)卷面案号应与卷内文件案号一致。 (二)案件类别栏填写“执行”。 (三)案由栏填写执行依据确认的案由。 (四)当事人栏应填写准确、完整,不能缩写、简称或省略。 (五)执行标的栏应填写完整。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的,填为“给付金额××元人民币(或美元)”;执行标的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填为“交付(或返还)××(物)”;执行标的为完成特定行为的,直接填写行为内容,如“腾退××房×间”。执行标的有多项的,填写主要项目即可。 (六)执行结果栏应填写已经执行的金额或其他情况。 (七)结案方式栏应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结案方式填写。 (八)结案日期栏应填写批准报结的日期。 其他各类执行案件卷宗封面根据案件类型和结案情况填写案由和结案方式,并在执行标的和执行结果栏划下斜线。 第十五条 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验收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 本卷情况说明栏内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人、检查人栏分别由立卷人员和检查人员签字;验收人栏由档案部门接收人签字;立卷日期栏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十六条 案件办结以后,承办人应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如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确无问题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对执行卷宗进行检查并装订完毕。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装订应当符合装订规范。 第十七条 执行案卷应在执行结案后三个月内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退回执行部门重新整理。 第十八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文书材料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执行案件以执行和解方式报结、归档后,当事人自行履行和解协议或恢复执行后形成的案件材料,应当收集、整理并装订成册,与原归档卷宗合并保管。档案部门根据并入卷宗的情况,修改原归档信息。 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归档后,继续执行或恢复执行形成的材料,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案卷归档后原则上按照年份、序号单独保管,不再并入原审卷宗。 执行实施案件应当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原审案件号。执行审查类案件应当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执行实施案件号。 第二十二条 各级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纳入执行工作考评范围,由市高级法院统一考评。 第二十三条 已经实行了档案电子化的法院,在档案归档管理方面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档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