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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对不宜采取招标方式购置的仪器设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有关规定;主要工程合同签订之前报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和业务验收报告分别报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后按程序办理,论证、审核评估费纳入项目成本。业务验收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根据需要也可将业务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对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局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竣工验收和业务验收报告,形成项目验收总体报告,经局批准后报国家综合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领导小组和局职能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工程质量状况和经费管理等信息。项目领导小组和局职能部门定期检查项目建设的实施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坚决杜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现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以及项目验收等环节做好监督工作,主要监督项目的实施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履行合法工程建设程序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上报项目领导小组和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